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咸阳高新区)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咸阳高新区实际,立足于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咸阳高新区范围内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创业中心所属或认可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 入孵标准
第五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应当在咸阳高新区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所属或认可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所属或认可场地进行孵化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符合咸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或陕西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六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和我市经济发展;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七条 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咸阳高新区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入园程序:
第九条 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十条 《孵化协议》是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连续两年技工贸总收入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亦予以毕业。
第十二条 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授牌“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创业中心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四条 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可享受省、市及高新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获得省、市及高新区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使用孵化场地的入孵企业,可享受省、市、高新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高新区孵化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咸阳高新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咸阳高新区管委会特设立“孵化专项基金”。
第二条 该专项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围绕咸阳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支持医药、高端橡胶、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高新科技领域的项目建设,立足于打造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以促进本区域高新技术的持续创新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咸阳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孵化专项基金初期启动规模为300万元,后续根据使用情况予以补充。资金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1.自筹资金;
2.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及高新区对孵化器的补贴资金及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中列支;
3.孵化器营业收入中的10%滚入孵化资金;
4.孵化专项基金投入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企业捐赠专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孵化专项基金使用原则:
1.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竞争择优、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2.资金的运作必须结合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特点,遵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立足长远”的原则;
3.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4.为提高企业的市场意识并且降低创业风险,资金将以“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就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5.技术先进适用原则。项目应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符合国情、省情及高新技术发展方向。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为将资金用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创新型项目上,申请孵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和重点方向领域;
2.符合省、市及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
3.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创新性,技术来源清晰,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5.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与孵化器合作的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至少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2.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创新能力强;
3.对实施的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4.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5.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目的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
7.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双软认证及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的支持范围限于咸阳高新区范围内科技创新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孵化专项基金将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场地使用费补助、种子资金等方式支持。
1.场地使用费补助。符合咸阳高新区主导产业的高端项目入孵企业,高新区依据其技术含量、成长性以及对产业的影响因素,给予所使用场地三年内租金的全额或部分优惠补助,以促进和加快入孵企业的高效成长。
2.种子资金。适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中试阶段以及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采取资金入股方式,单个项目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取种子资金注入方式的,种子资金注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目的,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申报和监管
第九条 申报资料。企业、项目申请孵化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专项基金申请书》;
2.申报孵化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人员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税单(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5.专利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6、项目投资情况,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支付利息的证明。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条 申报及监理、验收。
1.企业申请孵化专项基金实行全年受理与审批。由申报企业按要求向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项目申请受理后,根据项目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2.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由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提出具体扶持方案,报高新区孵化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定。
3.项目批准后由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承担项目的企业签订孵化专项资金合同,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财务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孵化专项基金一次性或分批下达。
4.孵化专项基金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由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财务中心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题;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5.承担孵化专项基金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孵化专项基金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6.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孵化资金的,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撤销孵化专项基金合同。对撤销合同的孵化专项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违规使用的孵化资金交回。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七章 资金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孵化资金具体拨付,并对资金扶持项目行使全程监督权,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评估,提出是否继续或终止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 孵化专项基金的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财务中心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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